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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宋悬疑录:貔貅刑 第61节(2 / 4)

野见闻杂记,而“南陔”是王案的号。本文也参考了这段史料逸闻,并将“十三郎五岁朝天”事件放到了熙宁七年。《程史》对该事件发生的时间描述不详,仅说是“神宗朝”。若按照其他史料,则这段典故的发生时间有矛盾之处——王案出生于元丰元年(公元1078年),他五岁时为元丰六年(公元1083年),其父亲王韶于熙宁九年(公元1076年)被贬出东京,且于元丰四年(公元1081年)去世。如果王案生年记载正确的话,“十三郎五岁朝天”的故事根本不可能发生。

按照另一种说法,若王案的生年是熙宁元年(公元1068年)到熙宁三年之间,则“十三郎五岁朝天”就很可能真实发生过,而发生时间只能是熙宁七年到熙宁九年(公元1074-1076年)之间,这段时间王韶在东京任职。

这个案子震撼到我的,除了宋朝人贩子的猖狂,还有宋朝神童的聪慧。这样的奇事真的是五岁的孩子干得出来的?

《大宋悬疑录》系列刚动笔的时候,我家的小皮猴还在妈妈肚子里,如今《貔貅刑》出版在即,小皮猴已经五岁,和当年的王案一样大,带他外出游玩时,我得用一大半精力防着他自己跑丢,并给他配备了防丢定位神器。

我把“十三郎五岁朝天”的故事讲给小皮猴听,他的听后感是:“如果我被人拐走了,就把定位器粘在人贩子身上,带警察叔叔去抓他。”我问他:“被人贩子抓走了你怎么跑出来?”他对此十分疑惑:“人贩子看娃比爸爸还厉害吗?”我被他问得哭笑不得,毕竟是我千叮万嘱告诫他不能乱跑,否则很容易跑丢。很显然,他对自己在大人的看管下跑丢的本事十分自信。

这让我愈发觉得“十三郎五岁朝天”不够真实,倒不是我不信世上有如此聪慧的神童,而是我不信世上能有如此从容不迫的父亲。我和家人带孩子外出时,一刻都不敢让他脱离自己的视线,我家小皮猴仅有的两次跑丢的经历,都是在自家小区内玩闹时发生的,立刻惹得全家出动,十分钟内把他寻了回来。我根本不敢想象如果他是在某个人山人海的景区跑丢,作为父亲会着急成什么样子。然而《程史》中却记载:“襄敏(王韶谥号)讶其反之亟,问知其为南陔也,曰:‘他子当遂访,若吾十三,必能自归。’怡然不复求。”

我认为这不是一个父亲会有的反应,即便王韶是经历了大风大浪的帅臣,即便他知道自己的儿子聪明神异,也不可能在丢了儿子后如此镇定。我只能将这段描述,当作《程史》为了体现王韶运筹帷幄的大将风度而做的文学加工,并在本文中,把王韶得知儿子丢失而没有报官的行为,解释为他深思熟虑后所行的权宜之计,在他人面前强装镇定,私下却派人在全城搜寻。

本文中的“雪柳烧伤案”亦有原型。宋朝的社会制度相比前朝有很大进步,奴婢已经不被当作牲畜一样对待,但其人权还是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。关于买卖奴婢妾侍的纠纷,《宋史·王安礼传》中讲述过这么一段故事:

宗室令腓以数十万钱买妾,久而斥归之,诉府督元直。安礼视妾,既火败其面矣,即奏言:妾之所以直数十万者,以姿首也,今炙败之,则不复可鬻,此与炮烙之刑何异。请勿理其直而加厚谴,以为戒。诏从之,仍夺令腓俸。

王安礼是王安石的弟弟,他在权知开封府任上时,曾碰上这样一桩荒唐案子:一名宗室花费数十万钱买了个妾,后来又把妾赶回去,并且向官府上诉,要求追回买妾的花费。王安礼见妾侍的脸被火灼伤,就上奏说,这名妾侍之所以值数十万,就是因为姿色出众,现在被烫伤毁容,无法再卖,跟炮烙有什么区别?不仅不能答应其非分要求,还应该严加惩戒。皇帝听从了他的上奏,并夺了该宗室的俸禄。这桩案子也反映出当时奴婢的“商品属性”或者“财产属性”。

这位宗室葛朗台式的作为让人啼笑皆非,但从侧面也说明宋朝已经有了类似三包的交易保障条例,但这名宗室的诉求,就算是当今奉行“七天无理由退货”的各大电商平台都接受不了。我之所以把它写进《貔貅刑》,并非为了凸显这位身份高贵的宗室所做的荒唐事,而是为了那位被烫伤的姬妾。

这桩案子原告是买方,被告是卖方,官府断案的基本准绳是商品价值在退货期受到损毁……本案从头至尾,事事都和那美姬相关,又事事都和她无关。所以我忍不住会想,这名受人摆布的美姬,在整个事件中经历了怎样的苦痛和挣扎?她是否有心中所爱的人?她是否也是别人求而不得的白月光?

我终究是同情这位女子的,不忍放任她在命运中沉沦,给了她在绝境中反戈一击的机会(她破釜沉舟的反击,也可能出于我的强行干涉)。《貔貅刑》中另外一名婢女飞荷的命运,才是我顺其自然的结果——她的死亡虽有人在意,却无人负责。

宋仁宗年间,宰相陈执中家中一个月连死三名婢女,立马受到殿中侍御史赵拉的弹劾:“凡一月之内,残忍事发者三名,前后幽冤,闻固不少。”仁宗久拖不决,还为陈执中遮掩,引起众多官员的强烈抗议,要求严查此案。后证人供述三名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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