刘宫女子一事,甚怪皇后奏迟,昨晚当面将皇后申饬,宫中事物岂容片刻耽延。再,如今内外不免仍有朦弊之恶习,可恨可恶之至。无论何人,一有事端,众人必向应管之人恳求不奏,只知朦弊在上一人,此即奸邪小人,张口则云恐烦劳上心,怕招上怒,其中弊病岂可胜言,是其欲以三岁婴儿待朕,安心作弊,论其人直同叛逆也。嗣后无论何人,若有应奏之事件,众人仍向应管之人恳求阻拦,不欲奏闻者,经朕查出,若是内庭等,定将位分全行革去,仍加重责。”2由此可见,皇后虽然是皇帝的嫡妻,却并非互为敌体,不仅与皇帝身份高低迥异,而且后宫的重要事情也必须奏明皇帝之后才能施行。
皇后尚且如此,其他后宫主位的权限就只会更低。在外人的想象之中,后宫中的高阶主位可以任意使令甚至处罚低阶主位,而实际上,清宫的宫规规定:“内庭位次各有差等,须各依本分位次,谦恭和顺,接上以敬,待下以礼,非本宫首领、太监、女子不可擅行使令。”3亦即后宫主位的位分虽然有高有低,位高者应受尊重,位低者亦不能被轻视,两者并无统属关系,因而对自己名下的太监、宫女,后宫主位一样不能过于苛虐。如乾隆四十三年(1778年)十一月,发生了惇妃将自己宫内一位官女子殴打致死的事件。初八日,高宗召集皇子和军机大臣等下达上谕说道:“昨惇妃将伊宫内使唤女子责处致毙,事属骇见,尔等想应闻知。前此妃嫔内间有气性不好,痛殿婢女,致令情急轻生者,虽为主位之人,不宜过于狠虐,而死者究系窘迫自戕,然一经奏闻,无不量其情节惩治,从未有妃嫔将使女毒殴立毙之事。今惇妃此案,若不从重办理,于情法未为平允,且不足使备位宫闱之人咸知警畏。况满汉大臣官员,将家奴不依法决罚、殴责立毙者,皆系按其情事,分别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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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《国朝宫史》卷3,上册,第28、29页。
2《恩赏日记档》,转引自朱家溍、丁汝芹:《清代内廷演剧始末考》,北京:中国书店,2007年,第201页。